纪检监察
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关于规范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时间:2023-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关于
规范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党规检纪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按照简朴、节俭、文明、廉洁的原则,坚持移风易俗,弘扬新风正气,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为社会风气转变作出典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所有检察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中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周年祭奠、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参军就业、职务升迁、立功受奖、工作调动等。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亲戚是指本人和配偶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七条 严格实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和承诺制度。
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填写《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所在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院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办理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日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向主管领导报告审核签字后,报市院纪检监察机构备案;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县级干部向市院党组书记报告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应当向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奢侈浪费。
(一)宴请招待一般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合办的,宴请招待一般不得超过160人(16桌)。
(二)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先报备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九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在职领导干部严禁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的人员操办的任何婚丧喜庆事宜。其他人员不得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的人员操办的除婚礼、葬礼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本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
(二)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严禁使用警车、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七)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第十条 严禁借干部调整、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立功受奖等时机互相宴请、赠送礼品。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因病因故去世的,可派人以组织名义前去家中慰问。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收受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豫纪发〔2017〕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检察人员落实本规定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检察人员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对恶意瞒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市院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严肃查处检察人员婚丧喜庆事宜违规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