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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质量评查的通知
时间:2023-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质量评查的通知

各县区院、市院各业务部门:


省院《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全省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下发后,市院党组高度重视。为提升检察建议质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市院决定对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查范围


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两级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部门制发的所有检察建议。


二、 评查方式、人员


市院案管办组织市院相关部门检察官,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两级院检察建议进行评查。评查员评查后填写《漯河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评查表》,一检察建议书一表。


三、 评查时间


2021年5月18日至31日


四、评查内容


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省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重点评查以下内容:1.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直接提出检察建议的,是否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是否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是否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是否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2.提出检察建议,是否符合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3.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是否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完毕,是否制作调查终结报告。4.进行调查核实,是否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5.起草检察建议书后,是否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6.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是否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7.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是否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8.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是否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9.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是否立即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是否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是否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10.检察建议刚性是否够强,是否存在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拒不执行等情况。11.跟踪落实是否到位,监督过后存在的问题是否又重复发生。12.刑事部门是否存在用检察建议代替补充侦查,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情况。13.检察建议是否被做成工作提醒。14.检察建议是否片面追求数量,类案监督意识是否强。15.检察建议书是否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检察建议书包括的内容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16.检察建议文书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文书基本信息是否存在不正确或有明显错误。17.制发检察建议是否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是否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是否依照规定使用电子印章、打印、送达;个人签章是否正常使用。18.检察建议及回复情况等案卡填录是否及时、准确;案卡信息填录与实际办案文书的内容是否一致;案卡信息填录是否出现关键性文字明显错误。19.被建议单位的回执、回复等相关材料是否扫描上传。20.其他不规范的问题。


五、评查要求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各评查人员要高度重视,确保评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是按时完成任务。各评查人员于5月31日前评查完毕,评查后逐案填写《漯河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评查表》报市院案管办,由市院案管办形成综合评查报告。


三是严肃评查纪律。评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对本人参与办理、审核审批的案件以及其他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评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各县区院、市院各业务部门请于5月17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2021年第一季度制发的检察建议清单(格式见附件)发送至市院案管办内网邮箱:luoheanguan@lh.ha.pro。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