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漯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11月3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治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河南省检察院等单位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检会[2015]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内在需要和重要措施。做好当前新形势下的两法衔接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是落实漯河“四城同建”城市发展定位和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四三二一”工作布局,为中原更加出彩增添浓彩的有力保障。全市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有力震慑和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
二、努力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两法衔接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真正实现有案必录、涉罪必移、收案必办、犯罪必惩的工作目标。全市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牵头部门和专职人员落实责任,确保执法案件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录入平台,并与司法机关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由市检察院、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专户使用、定点应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平台账号、专户密码和专用计算机,严防信息泄密,确保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安全运行。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市检察院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下级机关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通过资源共享、情况通报、案件咨询等方式,形成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加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执法力度和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保证两法衔接工作有关制度落到实处,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切实履行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具体职责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没有移送侦查机关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将下列需录入信息按时限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信息;
(二)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或立案调查决定信息;
(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信息;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撤案信息;
(五)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
(六)对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活动监督的信息;
(七)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案件依法咨询的信息。
以上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暂行规定》的相应规定录入案件信息。
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平台信息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在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报后并向执法机关了解情况后,对应移送而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移送。
四、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加大力度,畅通检察监督渠道。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向侦查机关移送、移送后侦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派员持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查询执法信息平台存储的案件信息,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上的保障。对查询过程中获取的行政执法信息,检察机关应当保密,严防未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泄漏。
(二)丰富手段,优化检察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建议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也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由行政执法机关将整改情况及时抄送检察机关。
(三)相互协作,形成执法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点领域开展联合专项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查处违法行政行为过程中,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可以商请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予以配合,提供支持。
五、完善制度建设,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相互配合、衔接有序的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长效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一方提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衔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工作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定期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报发现和建议移送及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决定违法等问题,及时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报。
(三)案件咨询制度。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建立案件咨询制度。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在证据固定、保全等方面存在疑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咨询。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就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及专业问题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咨询。
(四)相互培训制度。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建立相互培训制度。在人员培训、专业技术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帮助,可以运用实习教学、以案代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也可派员参加对方系统的专项培训。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