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推动漯河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等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维护公共资源利益,推动漯河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分工协作
(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
1.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将案件信息上传“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正在查出的案件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案件移送要求和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需要经检验或鉴定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先行检验或者鉴定。
2.发现行为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对确有证据直接证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取证、监测、评估损失等技术支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相关内容。
4.对案情疑难复杂、是否涉嫌犯罪有争议的案件,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与之会商案件情况。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5.对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及时落实措施,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二)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强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侦查工作
1.落实办案主体责任,依法受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
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村农业部门依法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资料可充分证明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立案。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2.接到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及时进行审查,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3.积极开展线索排查、信息研判,坚持全环节、全链条办案思路,强化收集固定证据,摸排查清涉案犯罪事实,及时抓捕涉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
4.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查明案件事实。
5.对正在侦查的案件,加强与检察机关联系,争取侦查引导和法律支持,确保证据固定符合刑事标准,快侦快破。
(三)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生态修复并重
1.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严格认真审查,依法及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送达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2.加强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而未移送的,应当建议移送。认为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3.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合法侦查取证,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依法快速办理;对审查起诉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严格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
5.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在办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刑事案件时,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导致国家和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要积极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公益诉讼部门依法支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和提起公益诉讼。
6.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环境资源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或者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的,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三、相关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主要包括:通报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研判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形势;交流总结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行政执法和刑事办案效果;探讨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正确把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尺度和标准,力求规范统一;协调有关执法事项和行动计划,有效整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二)联动执法制度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联动执法办案工作机制:
1.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对重大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2.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认为确有必要公安机关配合的。
3.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
4.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联动执法的情形。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可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三)案件移送制度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供相关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主体与程序合法、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事实发生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
行政执法机关因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或者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四)重大案件会商制度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商,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就生态环境专业技术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对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个案会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
(五)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送数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反映执法情况,互通办案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提供适用一般程序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市公安局提供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市检察院提供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
四、相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建立激励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考核,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微信公众号、普法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不断增强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