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近年来,漯河市检察机关协同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有效衔接,“检察蓝”携手“生态绿”,共同构筑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最大同心圆”。一是建章立制形成协作机制。2022年,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等八个行政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联席会议、业务交流等协作机制,协同构建公益保护的大格局。二是监督同步凝聚治理合力。漯河市检察机关先后部署开展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黑臭水体整治”“河湖清四乱”“涉林自然保护地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等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022年至今,全市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2件,履行诉前程序207件,提起诉讼6件。三是部门联动提升智慧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会,深入开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工作,并积极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益心为公”志愿者身份参与公益诉讼办案,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专业助力,合力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提质增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优秀案例,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起到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促进行业治理的积极作用,以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
目录
1.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炼铅窝点”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4.召陵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诉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危险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危险废物污染 代处置
【要旨】
针对被非法填埋的危险固体废弃物,在相关行政机关逾期代处置,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监督协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推进危险固体废物整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王店村一填埋物为废铝粉的固体废物填埋坑无人处置,填埋物经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废物,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更会对填埋物附近的土壤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8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日常联络中发现辖区孟庙镇王店村一填埋坑,经调查,该固体废物填埋坑位于孟庙镇王店村,南北长约24米,东西宽约11米,深度约1.5米,填埋物颜色为灰色,散发出刺鼻的碳铵气味。坑内填埋物经检测机构鉴定为废铝粉,属于危险废物。因处置费用较高,相关部门未就处置方案达成一致,造成固体废物填埋坑对周边环境持续造成破坏。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核实情况后,及时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孟庙镇人民政府对接,就该问题的整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和孟庙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协同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及现场推进会,针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舆论、处置方案和经费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推进检察建议落实。
2022年8月2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和孟庙镇人民政府共同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郾城区孟庙镇王店村北约500米公路东侧农田地头进行清运、施工清理,包装运输相关污染物。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9月7日,共挖掘污染物28车,总重850.54吨,该批污染废物均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目前污染物已全部清运处置到位,环境修复工作已经完成。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对于造成的环境污染因没有能力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导致生态环境受污染的状态持续存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污染物所在地的环境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履行代处置职责。针对同一污染物存在多个行政部门监管履职不作为等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组织召开现场推进会、圆桌会议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形成了惩治不法行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合力,督促行政机关代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价值。
2.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炼铅窝点”
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土壤污染 基本农田保护 损害修复
【要旨】
针对个人非法炼铅,并将生产中的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农田污染,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基本农田遭到破坏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能动履职,共同推动被污染农田的治理和修复,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舞阳县振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位于舞阳县马村乡放磨店村约9亩的粮库,以年租金8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安徽籍男子王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收集的含铅固体废物在粮库内非法冶炼铅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导致附近基本农田土壤遭到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9日,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该非法炼铅案件线索。因案件重大、复杂,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在该窝点共查获固体危险废物16吨、废铅灰4吨、成品铅锭19吨、生产车辆3台,涉案金额达31万余元。由于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附近农田,导致周边19户村民的69.6亩基本农田土壤遭受严重污染,地上种植的小麦大量死亡。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检测,被污染土壤铅、汞超出正常值的5倍以上。
为尽快做好受损农田的修复工作,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马村乡人民政府沟通对接,并邀请人大代表及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召开听证会,共商治理方案,参会代表就如何解决该“炼铅窝点”污染问题充分发表了看法,最终形成了受损土壤修复方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就土壤修复问题分别向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马村乡人民政府提出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马村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足实际情况,联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细化整改方案,快速组织专业人力对现场进行清理,拆除了机器设备,对现场查获仍具有污染性的16吨固体废物和4吨废铅灰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继续发生。对被污染的土地,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抽样分析,研究切实有效的修复方案进行落实,采取“物理修复”等方法对土壤进行了修复。
截至目前,该区域遭受污染的69.6亩土地已全部修复并复耕,农作物长势良好。在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协调王某某向被污染农田的村民进行赔偿,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方案,王某某以当地市场价每亩1800元的标准,共赔偿给19户村民129080元,切实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以王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舞阳县公安局及时立案侦查,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
环境保护和损害修复是污染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实质目的。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主动作为,通过积极协调与行政机关形成协作配合的良好互动,共同推动被污染环境的治理和修复。此案的办理,同时也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体现了司法机关、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全面追责的鲜明态度,同时又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等的互联互通,齐抓共管,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共同守护好基本农田。
3.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河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道污染 水资源保护
【要旨】
针对河滩上有大量生活和建筑垃圾堆放,水面上漂浮有白色垃圾,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河道污染持续存在的情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迅速整治河道污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基本案情】
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澧河桥北西河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有大量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河滩上有大量生活和建筑垃圾堆放,水面上漂浮有白色垃圾,污染物面积3000多平方米。不仅影响了沿河流域的周边整体生态环境,容易造成水质污染,影响澧河水源地保护,而且妨害河道行洪畅通。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107国道澧河桥北西河堤的河道存在河道污染的情况,大量固体废物垃圾在河滩上堆放,水面上漂浮白色垃圾,污染物涉及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污染的河道靠近澧河桥,在汛期,由于大量建筑垃圾倾倒,河道如果被堵塞,排水不及时极易导致内涝等危险,危害河堤堤防安全。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上问题后随即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通过现场走访拍照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另一方面积极主动与辖区内水利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水利部门对以上违法情况是否掌握及相应处置措施。经调查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3日分别向源汇区水利局和源汇区新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水利部门依法履行对河道周边的监管职责,及时清运澧河河道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和固体废弃物;同时建议源汇区新区管委会配合水利部门对发现的河道污染问题进行及时处置,切实全面贯彻执行“河长+检察长制”,和相关部门形成保护水环境合力。
源汇区水利局和源汇区新区管委会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2021年4月下旬,两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组织大量施工人员和工程车辆进场清理,数天后,澧河河道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全部整改到位。通过此案办理,源汇区沙澧河河道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针对河道污染物问题建立了长期巡查清理机制,定期组织环卫人员对河面漂浮物及岸线生活垃圾进行打捞和清扫,对沿线河道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类似问题立即整改。目前,该段河道周边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在沿河两岸还建成滨河公园,成为周边群众休闲娱乐的场所。同时,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源汇区河流较多的实际情况,依托“河长+检察长”制度,不定期与区河长办联合开展河道周边环境“回头看”,不断巩固生态环境治理成果。
【典型意义】
河道周边堆积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更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检察机关针对多个相关的责任部门精准发出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快速对污染物进行及时清理,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制度的作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形成长效巡查清理机制,发现污染物及时处置,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发生。
4.召陵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人
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炼铅 环境污染 生态修复
【要旨】
针对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提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自2020年4月开始,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贺某某、葛某某等四人在漯河市召陵区东城街道某村内,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蓄电池内的废铅原料还原铅生产。截至案发,共生产铅锭7.42吨,含铅危险废物25余吨,现场有大量燃煤及炼铅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物鉴别标准通则》的规定,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调查和诉讼】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查阅刑事卷宗及现场调查后,认为该非法炼铅点所生产的铅块及所排放的污染气体和灰尘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遂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立案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联合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炼铅现场开展勘察工作,查看并了解含铅危险废物现状及处置情况,并对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及生态修复费用予以计算。经核算,本次生态环境受损害的各项修复费用为10万元。因含铅危废物质不仅污染环境,也不利于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商议由漯河市召陵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对上述含铅危险废物先行代为履行处置,并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工作。目前危险废物已经全部清运,被污染的土壤也进行了物理修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2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案提起诉讼,遂于2021年12月27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王某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费用10万元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2023年2月6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当庭出示了现场勘察笔录、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的认定意见、漯河市召陵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处置危险废物及生态修复费用的票据等证据,王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年2月24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支付各项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王某等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因王某在监狱服刑,已通知其家属代为履行,如家属未履行到位,将采取查扣个人财产、拍卖不动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典型意义】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诉讼+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客观认定环境污染事实,科学评估生态被损害后的修复费用,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又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个人违法、政府买单”现象发生。进一步彰显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5.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诉曹某某非法捕捞
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增殖放流
【要旨】
针对行为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物灭绝,进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认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监督当事人积极执行法院判决,修复生态环境,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把严厉打击犯罪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 23日,曹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新沟河内进行非法电鱼,被当场查获。曹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破坏了河流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临颍县农业农村局评估,使用电、毒、炸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实施捕捞,在严重影响鱼类增殖的同时会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诉讼】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和临颍县公安局建立了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类型案件的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3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公安局通知,曹某某2020年11月在窝城镇新沟河内非法电鱼,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已经完成初步侦查取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认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需要农业农村局出具《生态修复意见》,对嫌疑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如何修复进行鉴定。对此,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和临颍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沟通协调,因县农业农村局缺少有鉴定资质的工作人员,通过与漯河市农业农村局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共同完成了《生态修复意见》,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
2021年6月9日,临颍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移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进行同步审查。经调查后依照法律规定,在正义网上进行了公告,截至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2日,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曹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21年8月13日,临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8月17 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临颍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曹某某履行法院判决,2021年9月10日,曹某某在正义网上发布了《致歉信》。为了扩大案件社会效果,增强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2021年11月18日,曹某某按照法院判决进行增殖放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宣传环境保护工作,邀请了县委副书记、主管副县长、相关行政单位及河流沿线乡镇主要负责人到场见证,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曹某某在临颍县清潩河王孟段共进行增殖放流鱼苗数万尾,恢复了受损的河流生态环境。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协助有关乡镇政府在河堤旁设立了禁止非法捕捞的警示标牌,并在河道附近村庄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提高了村民保护河流渔业资源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合力,对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也对潜在的非法捕捞等损害环境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通过增殖放流活动,联合行政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共同保护环境、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作用。